"1.农民建房时,先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
2.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的人在显眼的位置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和镇上社会事务处对申请人的资格、拟用的土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初步审查;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对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地审批)。
5.经批准的宅基地,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现场批放宅基地,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在村民住地完成之后,国土资源部门到现场检查,看土地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并向合格建房户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民申请宅基地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有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对原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实行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农用用地140平方米的限额,四是农村居民建房要“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六、禁止非农民及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出卖原有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拿到土地使用权,我们就有权使用土地了。但这是以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依据,否则就是非法使用土地。对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建房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具体申请建房的程序,这样可以帮助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更快地把房子建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