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总则第1条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相关规定,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基础上,根据实际经验,制定出一套适合于轻伤害的鉴定方法。
轻伤是指各种外部因素,如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组织、器官结构的某种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并未构成严重、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3条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部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其后果为基础,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后遗症等,进行综合分析、综合评定。第4条鉴定人应由法律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或由司法机关聘用或委托的主治医生及以上人员担任。证人有权了解案情、查阅档案、调查病历、调查现场,有责任配合。鉴定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应用科学的检验方法,保守案件秘密,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2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为20平方厘米(儿童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缺损面积10平方厘米(儿童5平方厘米)。
第6条头皮锐器累计长度为8厘米,儿童6厘米为钝器;钝器累计长度为6厘米,儿童为4厘米。第7条头颅单纯骨折。
第8条头部损伤有短暂的意识障碍及近事遗忘。
第9眼外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部容貌或功能;
(二)眼眶单纯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和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受损,影响面容或功能;
(五)双眼矫正视力受损及视力下降至0。低于7的话,视力受伤前会降低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不超过0.5级(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单眼视力降低者,伤后视力下降一级。视觉缺陷轻微;
(六)创伤性斜视。
第10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也可伴有鼻骨线骨折;
(二)鼻部损伤会对鼻子的外形或功能造成影响。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