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离婚后在哺乳期的孩子,应按照与母亲一起哺乳”为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该条规定只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个因素来考虑。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其抚养权不满两周岁的,通常随母亲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让子女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2.对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儿童的抚养权利,父母和母亲都要求随他们一起生活,而且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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