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没有婚姻关系!没有法律的保护!我们《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建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合法的夫妻关系要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开始计算。只有依法才能结婚,才能取得结婚证。只有结婚证(包括《夫妻关系证明书》)是证明婚姻双方婚姻合法性的唯一法律依据。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的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满婚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一方有条件者,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经《婚姻法》第8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具备了婚姻实质要件,根据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解除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