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采用侵吞.窃取.欺诈等方式,故意隐瞒事实。
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性表现为对单位财产的非法占有,对单位财产的利用,即化为私。但是,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之便,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占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后者,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物,再次使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一个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国家、也有集体的财产以及个人的财产:后罪侵犯的仅仅是另一个人的财产,也就是另一个人的财产.遗忘或埋藏。另一个人只指个人,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犯罪所侵犯的只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知才处理的案件,而后一种犯罪只涉及告知。总之,侵占罪只是告知才处理的案件,而不是职务侵占罪。此外,在侵占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占有的是国家财产,占有国家财产时也属于公诉案件,而告知才处理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需要受害人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