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自诉权人的诉讼权利有:
1.直接向法庭提出申诉的权利;
2.有权申请撤销自诉或自行和解。除非是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否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公诉转自诉的情况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还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自诉人自行和解、撤回诉讼的行为也应受到限制;
3.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4.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原告的申诉和辩论权利;
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6.有权对初审判决不生效.裁定依法上诉。
在诉讼中,自诉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我们《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无罪自诉案件,如自诉人不能提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销或予以驳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被告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出庭,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出庭受审,或者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退庭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