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 颅脑、脊髓5.1.1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2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