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实务中对人身伤害的主要鉴定标准比较,人身损害鉴定的标准有三种:《交通标准》、《工伤标准》、《伤残标准》。其内容上看:三大标准中伤残条款的等级存在显著性差异,同损结果依据标准不同,评定残疾结果差异较大。例如:按"一眼摘除"标准可分为五级(致残率60%)、"交通标准"(40%),"残障率"分别为"四级"(两级残疾赔偿比例相差20%)。又如:《交通标准》中“偏瘫四级”,属四级伤残(伤残率70%),工伤标准中“偏瘫肌力4级”为七级伤残(伤残率40%),与工伤标准中的“偏瘫肌力4级”相差无几(相差无几)。又如“一眼低视力1级(0.1≤视力8级),两者差距为1-2级残疾。因此,目前存在着“同伤异残”的现象。应当说,伤残评定的结果,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但是,确定残疾等级评定结果是否正确的前提,是伤残评定标准本身的优劣。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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