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轻伤鉴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鉴定权的法律医师或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判断损伤程度,应以外部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损害及其后果为基础,包括损伤当时的情况、损伤后的并发症、后遗症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多处损伤不合格者,不能简单地相加为轻伤。如果三种(类)损伤都接近标准值,根据情况综合评定。

相关法条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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