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01年4月28日对《婚姻法》第38条进行了修订,在第38条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访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孩子。执行探访权的行使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决定。探视孩子一方,如果危及孩子的身心健康,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另外,在子女成年时,子女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探视,即子女在成年时,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探视,即是,子女已有自由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