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也称为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一方在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络.会面.交往.交往.短期共处的权利。从法理上来说,探望权是一种以亲权为基础的派生权利,只要探视关系存在,探望权即为非直接扶养一方。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离异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异后,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如果父亲或母亲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则有权探访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
3.婚姻法律第38条第2款规定的单亲子女的教育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单身儿童心理成长期缺乏家庭亲情和教育,极易走向犯罪之路。探访能使儿童心灵得到安慰。那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子女探视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本站小编为您解答。项规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约定时间,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时,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之权。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还规定:当事人要求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决或调解书期间,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认为有必要中止行使探望权。暂停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行使复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