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的裁决.裁决和调解书一旦生效,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效力,各方都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当事人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如当事人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权利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即构成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的否定,使裁判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会使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有损法律尊严。
2.就儿童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被看作是对儿童人身的强制执行,而应该被理解为是要求被申请人放弃子女抚养。这类实施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判决内容将孩子交给申请人抚养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拒绝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决的,法院应依法执行。相关个人及单位有责任协助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这种情况理解成只要是强行带孩子走,然后交给申诉人。法庭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仅限于申请人和被告之间,并通过法律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其义务,但不得直接对儿童的人身实施。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质,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将对未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通知被申请人,对当事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尽量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法理不外乎情理,父母反目成仇,其实最受伤的是子女。如协商调解未果,可对被诉人进行劝告教育,责令履行。但是被诉人仍然拒绝配合法庭工作,不主动将孩子交给申请人抚养,则可依法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严重者,也可被怀疑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判有罪。有关执行期限问题的法律有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得向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本院执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即,子女抚养权申请批准后的日期主要取决于抚养权交接的双方在相关事项的运作情况,而当扶养权移交完成后,对子女的抚养权具有法律约束力,子女的监护人权也可以得到抚养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