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提出刑事自诉,其管辖权通常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自诉案中,被告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单位,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无罪证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不能提出补充证据,就应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予以驳回。在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经两次依法传唤,或者在未得到法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退庭的,可以撤销。受害人在证据证明较轻的刑事案件(如轻伤、重婚、遗弃等)中,被害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销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有需要,还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自诉案件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线索或材料。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调阅。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情况有很多种,根据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大多数刑事自诉案件不立案的原因是证据不足,那么应当收集证据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