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诉案件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启动诉讼的条件为:

(一)有适当条件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受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强制性威吓等原因不能告知,或受到限制,或由于年老、疾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知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因自诉人的起诉而产生,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介入,因而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被告在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被告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或被告下落不明,自诉案件不能成立。在起诉时,自诉人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以及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何种刑事责任。在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时,也需要特别的赔偿要求。

(三)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所规定的告知后方进行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已获得证据证明其对被告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要依法追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和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自诉案件,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受害人有证据表明,受害人提出了刑事自诉,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有被控罪行的事实。

(五)应根据刑事诉讼法院管辖的自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典有关级别和区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一方或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港澳、台同胞告知的,应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它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