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第16条第1款,「未成年之父母为未成年人之监护人。」也就是说,对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是其合法监护人。父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了由于死亡或者根据法律终止父母子女的关系,或者监护权被依法剥夺之外,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和限制。因此,不管是否离婚,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拥有监护权和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员在指定的情况下不能更改。如有违反,由原指定监护人及变更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夫妇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变更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现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第二,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义务;

因为失去了监护人。

首先,改变监护人的程序,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够变更子女监护人的前提条件;要求更改子女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子女有子女的父母、长期抚养子女的祖父母等,以及必须是与子女生活非常密切的亲属或组织;正是法院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儿童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变更子女监护人的判决。子女的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在实际中,子女监护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而有关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因此,如果离婚后想变更子女的监护权,除现有监护人存在客观不能履行监护义务外,一定要做好收集现有监护人对子女成长不利证据的工作,这是申请子女监护权变更诉讼的关键。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取得监护权的一方希望变更监护权,收回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在监护过程中要互相收集对方,出现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证据,方可申请监护权变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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