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时对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区别,属于个人的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被分割的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

2.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入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等于该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

4.双方婚后8年内婚前一方所拥有的房屋均已整修.装修.原定拆,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价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赔偿另一方;已进行扩展的,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5.对于不适宜分开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以及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被分割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

6.婚姻期间所居住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则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理由,请求暂住的,经核实事实,可以给予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如果一方没有住房,在经济上确有困难,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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