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同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回答。对此,目前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主要依据的是两条法律条款。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进行产权登记,根据《婚姻法》第18(3)条的规定,可以被视为只给予自己子女的一方的赠与,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动产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财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动产可以根据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家长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亲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以上司法解释,分别针对父母全款给孩子买房子和出资部分买两种不同情况。接着,我们将对几种一般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运用以上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相关法条

针对这些问题,目前法院在实际判决中主要依据了两条法律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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