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夫妻二人的银行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依照《合同法》,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当一位夫妇离婚时,对于抵押房屋的处理,贷款银行如果考虑到自身利益,不同意一方退出贷款合同,那么,对于银行的债务,双方都无法免除自己的偿还责任。但是由于双方已经离婚,如果要求双方在未来数十年内共同承担偿还债务,实际执行起来并不容易。
要解决这个问题,双方可签订一份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该方承担还款义务,并返还对方所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同时约定在还清贷款款后,对方还应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但是,这一协议不能对抗银行,一旦偿还协议的还款者无法偿还,另一方仍须向银行承担偿还债务,但可以要求对方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登记之前已经以一方名义办理贷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