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修改财产分割协议.撤消的情况:
1.关于欺诈.强制的标准,并未对一般合同作出区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在条款中对欺诈.强迫作出明确而显著的规定。
2.对于重大错误理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必须达到"重要"程度。
大的错误理解不包含法律条文的误解。如果错把一些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高,并且在此基础上分配财产,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但是,将财产分割协议视为没有法律效力的错误理解,则财产分割应在离婚后单独起诉解决,不构成重大误解。
3.关于乘人之危的标准,其中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切离婚的心态,要求分得多份财产而另一方同意分得多的情况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4.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严重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不应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