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

买卖是最广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对价。因为“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权“买卖”。下面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因此,“转让”有宽、窄两个概念之分,在广义上,“转让”包含了一切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在“转让”概念狭义时,这和买卖有相同的含义。2.抵债。

抵押贷款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只是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有所不同。就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言,土地转移与价格支付是等值的,当有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而所抵债务则视为已经支付。3.交换。

土地使用权通过交易进行转让的,其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它财产或特定的财产利益。地权向受让人转移土地使用权,以获取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利益。4.作价入股。作价股介于买卖与交换之间,类似于买卖,也类似于交换。称其类似于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于作价,其价格就像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于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以入股的,所得的股份如其它财产或特定的财产利益。行政机关转让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主要是提出申请.国土部门负责调查土地状况.签订转让合同.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完成变更登记等。在此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机关转让的土地性质基本上是划拨的,所以受让方需要补足土地出让金。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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