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土地制度是一种双轨制,即归国有和集体所有。在法律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必须是且只能是国有土地,开发用地主要有两种获取方式:一是通过协议转让和招标方式取得,二是通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取得;二是从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转让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建筑物内随意转让土地或其他附着物,以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他人。在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情况下,以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因其更能体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灵活性,房地产业正逐步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拿地”的常用方式。普通土地拥有者有权对土地进行买卖、赠与等行为,但在转让和转让赠与时必须经过一系列手续才能完成全部转让或买卖的过程,否则无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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