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轮养?
轮养,顾名思义,是指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在子女同住期间不互相支付子女必需的生活费用,但对子女分担教育费用,并对因子女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按比例或共同承担。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的,可以给予同意。
因此,双方如无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因素,可在协议或法庭裁决时考虑轮流抚养。
第二问:轮养需要什么条件呢?
1.这种方式有利于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2.原来的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承担等,都要做出合理详尽的安排;
3.原来的夫妻双方都必须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例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素质等。
问三:轮流抚养的好处是什么?不好的地方是什么?
这种轮养打破了传统的由一方直接养育、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的做法,带来的好处是:
1.能够充分发挥男女各自养育子女的优点,使子女获得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尽量减少父母分离给子女带来的心理创伤,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心灵投下的阴影,使孩子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心和关爱,在个性和生理上健康成长,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智力、情感等方面的发展;
2.父母轮流养育,可满足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降低离婚后父母亲或母亲由于没有获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抚养权而产生巨大的情绪落差,让不能和孩子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情感上得到安慰,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关系,共同做好养育孩子的工作;
3.就赡养和探视权利而言,轮流抚养可以让父母双方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同时照顾子女,至于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也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去传统由一方抚养时双方总会因为抚养费问题到法院去找麻烦,探视权也一样。
凡事皆有利有弊,如有下列情形,笔者并不推荐采用轮养方式:
1.孩子过小,甚至不满两岁,最好是母亲亲自抚养;
2.由于健康原因,一方无法正常照料孩子;
3.一方由于职业特点,不能保证在时间上与孩子一起生活,如长期出差、加班等;
4.一方离婚后,由于居住暂时困难无法给予子女必要的居住条件或居无定所;
5.由于居住地点距离孩子入学的学校较远,交通不便,轮流抚养确实造成儿童上学困难;
6.由于一方品行不好,如吸毒、嗜赌等,孩子在生活中的随之而来会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此外,孩子的户口、姓等问题也需要在原来的夫妻轮养方式中协商解决。
因为轮养会定期地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可能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养育轮养不能太频繁,时间不宜过短,否则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轮流养育孩子虽然说孩子经常会看到父母很开心,但是经常换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身心也是不健康的,可以说是有利也有弊,但孩子的户口就可以上在对孩子的教育好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