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时,办案单位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般是责令其提出担保人,但担保人的选择往往具有随意性,担保人很难对被担保人的活动起到监督作用,从而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此,我国《刑法诉讼法》规定了担保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关;不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嫌疑,也就是说,担保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或证人,否则,由于他们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很难保证其认真履行担保义务。2.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这不仅是指担保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意味着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有某种影响力,以及担保人的身体状况能够使其能够监督被担保人行为等。如果担保人说的话根本不听担保人的话,担保人躺在床上对被担保人是否遵照取保候审义务进行监督,或者担保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担保人的行为无动于衷,对被担保人的行为无能为力。所以,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不能仅仅取决于保证人本人是否具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就需要综合判断。3.享有政治权利,而且个人自由也不受限制;在为取保候审人承担担保义务时,他本人不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个人自由不受限制“是指担保者没有被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不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罪.行政强制措施或个人自由不受行政处罚。具体地说,是指担保人没有被判监禁.受惩罚.如控制.监禁,不受惩罚,不受监禁.保释.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未受劳动教养或未受治安拘留等惩罚。在这方面,法律规定担保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也要不受限制。唯有如此,才能使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4.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即担保人在其住所所在地拥有自己常住住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担保人有固定的住所,以便他与司法机关保持联系;有固定收入,是考虑其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否可行。凡符合本条所列以上四项条件者,才有资格担任担保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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