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期限为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如实施了逮捕行为,所以后面一次特殊调查的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月,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对其侦查期间的羁押不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对其侦查期间的羁押不超过二个月。下级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下级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重大、复杂的流窜犯罪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按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到了侦查终结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