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立案材料。受理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的人员或材料的收容和收容。
2.审查立案材料。审查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已接受的材料进行核查.调查的活动。它的任务是正确认定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处理立案和不立案奠定了基础。
3.立案材料的处理。在公安、司法部门对立案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之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需要立案的案件,首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产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写时间等。随后编制《立案申请书》,经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通知书”。负责审核的人员,签字或盖章。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高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该立案的,应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或者口头告知的第二天起1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对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提出申诉。对举报、控告、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结果。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自诉案件,应当在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那些虽不具备立案条件,但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控告或举报材料,并通报投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旦遇到一些自己不能解决的事情,第一个反应就是要到公安机关去报案,然后某个工程部门给我们的声章做主,在某些情况下,这也许不是我和我国提出的立案条件,因此,有些案件无法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