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母亲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访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由此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庭判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视孩子。探访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夫妻离婚所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利,也是有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这是一项独立的公民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