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与一般领养不同,双方实际上已经在一起生活。在此基础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除了规定“继父或继母已对孩子的生父母同意,可领养继子女之外,对于继父母领养继子女几乎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因此,领养的继子女既不受“14岁以下”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别困难而无力抚养”的限制;因此,继父可作监护人。监护人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监护人的近亲,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辈、外孙三种情形。其他有亲缘关系的朋友。尽管他们与近亲不同,没有成为监护人的法律义务,但也有一些人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经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委员会同意,可以作为监护人。若无上述监护人,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其所在单位、社区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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