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承担一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如果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诉诸法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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