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访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实行探访权的行使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时间;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暂停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行使这一权利必须有可靠的法律程序保障。为解决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保障这一空白,为解决这类纠纷及当事人行使探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父母亲和母不能设置执行障碍,不能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也不能拒绝一方行使权利,如果一方侵犯另一方权利,则应负法律责任。

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对方享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行使探视权:

1.是行使探视权的请求权。这样的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申诉权,即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和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一权利无需确认,是自然享有的,只要求访问方式.时间等。配偶双方在离婚时,都必须像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等一样,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起解决,并一起写入法律文书,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基础。当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没有提出探视权要求,离婚后出现探视权纠纷的,可以以“探视权纠纷”为理由,单独提起诉讼。

2.确定探访的方式和时机。探望的方式和时机必须由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决定确定。常用的方法有“家访式”、“走家串户”等。家访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父母,在规定时间内到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是这种方法要因人而异,对于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可以采取,对于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对孩子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都有好处。“带离居留式”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探视权,可以带孩子,与孩子一起生活。这一方法无论是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还是家长与孩子的血缘关系,再到社会的文明发展与稳定,都有其优势。无论选择何种时间、何种方式行使探视权,均应根据协定或法院判决,在协商一致和相互援助的情况下,以确保实现探视权利。

3.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访权是对子女没有直接抚育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子女的学习成长。不得为了行使探访权而使孩子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尤其在采取探访的时间、方式等方面,应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如果孩子是在哺乳期,则不能采取"带孩子"的方式;到了学校,孩子在假期或休息日可以探视等等。既要保证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又要保证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为借口,侵犯了权利人的探视权。只要遵循互惠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权行使及探望方情感交流的心理需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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