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可以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如果另一方的探访会导致孩子的精神和健康受到伤害,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