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典,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担保人必须与本案无关,且不涉及嫌疑犯.被告人所涉嫌的罪行。在本案中,担保人不能是同案犯,也不能是案件的证人。要不然,因为如果他本人也是司法部门调查的对象,就很难保证他认真履行担保义务。
2.担保人应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具体地说,担保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担保人有一定影响力,其身体条件使其有能力对被担保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能否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而且决不能仅仅依靠保证人本人的陈述来确定他是否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3.担保人应享有政治权利,个人自由不受限制。如果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则不得担任取保候审的担保人。
4.担保人应拥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在被担保人居住地有其常住住所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