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不适合儿童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情形,应由男方提供证据证明。例如,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的病历,证人证言.有关学校的证明等。
2.已经进行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关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证明或绝育证明。当前,北京地区适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大,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的人寥寥无几.这一条款的制定有其时代背景。
3.子女长期居住在一起,生活环境的改变显然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如果子女一直跟随男方生活,法院为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子女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