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这一权利体现了父母对亲子关系的亲权。探视权和直接抚养权是同时成立的,除非双方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放弃该权利。而这一权利不需要确定,而是直接享有,需要协调访问的方式和时间。
2.探视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应经双方同意,如果协议不能成立,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因此探视权的行使问题,有当事人约定和法院判决两种形式,但都将遵循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
3.根据上述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可以得知,探视权的行使首先是当事人协议的优先,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和途径等问题。由于双方对于自己和孩子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所以遵循了双方约定优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