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一)可处以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害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而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四)拘留期已满,案件尚未结案,需取保候审。
它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以上第一种情况所称的“可判处”刑,是指由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当然,更多的是指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刑法条文某个条款的法定最高刑,而并非指某一罪名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
二种情况中所谓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险”,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虽然可认定所犯罪行相当严重,并且按照相应的刑法条款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并不存在社会危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