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以监禁,但必须提出担保人或保证金,以保证被担保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及随传随到。押金保证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担保形式,它并非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种处置措施。如被担保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回给被担保人或其家属。对于被担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及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没有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
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被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按上面所说,一般在退保证金时,实际上都是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而且到了一定时间就一定会退回。特别要注意,由于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能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这段时间虽不算撤消取保候审,但可扣除部分保证金已做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