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部门对在押人员的盘问,应当在24小时之内。如果发现不应被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被告应当被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者辩护人对其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作为强制措施之一,刑事拘留是在拘留期内计算的强制措施之一。所以,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保释。保释的适用条件虽然简单易行,但司法实践中许多看似应当予以批准的申请都遭到拒绝。其原因在于司法部门正在制定一套更具执行力和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