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第48条规定:“对于拒绝执行所涉抚养费、抚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相关个人及单位有责任协助执行。」但应注意,在此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相关个人和单位,而非子女。由于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到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据此,《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规定,就拒绝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作出裁定的,法院依法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绝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采取强制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得对孩子的人身、探望行为实行强制。再者,如果孩子已经年满10岁,已经具备了是否进行探视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同意,则不应强制执行。所以,如果一方不让孩子探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