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对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认定主要需要弄清哪些财物属于罚没财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罚没财物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非法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比如,贪污赃款,走私影碟机,用于犯罪的汽车,赌资等等。
(二)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处以行政处罚:交管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违反交通法规、违章行驶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相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由法人组织处以罚款。
举例来说,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部门对在参观过程中破坏文物者处以罚款。把罚没物使用权非法转给他人的行为定性。有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将罚没电脑、摩托车、汽车等交由个人使用,但未正式转交个人。没有将正式指派给个人。应当注意将集体私分罚款的行为与个人或者个别主管人员私吞公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后一种是贪污受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