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孩子出生之日起,直到孩子达到成年年龄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父母都应承担抚养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作为生活保留义务,是无条件的,一旦孩子出生,父母不论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如何,也不论是否愿意,都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一项法定的强制义务,因为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的情况都是父母自行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法律和社会公力不需要过多的干涉或干涉。
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生儿育女、明目张胆地背离了作为父母所应承担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家长履行抚育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及其他致残婴儿的行为。在不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选择不行使其权利。然而,义务,作为一种具有某种强制性和拘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不能自行处置。所以,抚养的义务是不容放弃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