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情况决定减少或中止给付:
1.因长期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支付方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所定金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负担并具有抚养能力。
2.对支付人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丧失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是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在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按照原约定或者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一个或全部子女抚养费。
因此,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可以相对地减少。但是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抚养的,对其生父或生母的赔偿金额不得降低。在减少子女抚养费方面,双方可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孩子抚养费用包括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孩子的抚养费一般要交到18岁,但在特殊情况下,家长仍然需要继续缴纳。抚养费用的支付要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所以抚养费的支出并非一成不变。但子女抚养费也不可随意变更,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如家长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诉讼中注意收集证据,因为证据是判决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孩子满18岁即为成年,成年后,父母在法律上没有义务继续抚养孩子,但有些特殊情况除外,如孩子没有劳动能力,或仍在读书阶段,无经济来源,则父母迫使孩子继续教育孩子,当然,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