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商定的处理在离婚案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协议处理,但是,如果协议是父方还是母方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除外。若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也将遵守双方约定。
2.父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儿童未满两岁者。二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但其中一种情况是母方的,可由父亲抚养。
①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不能同子女同住的;
②父母要求子女随父随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
③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
(2)子女在超过两岁不满十岁时处理。对于两岁以上不满十岁的未成年女性,父母和母亲均要求与他们同住一室,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①由于其他原因而进行了绝育手术或失去生育能力;
②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子女,居住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明显不利;
③没有其他孩子,但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④孩子随他们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3)子女年龄超过十岁。当孩子满十岁时,父母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时,通常会考虑孩子的意见。年满十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者,并且有一定的判断是非的能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时,要考虑孩子个人的意志。然而,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自由选择随从谁居住,法庭一般在父方同争抚养权,并且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在成年子女随从哪方生活的问题上,将会更加考虑孩子的意见。
(4)多年来,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处理。父亲和母亲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多年来,孩子独自陪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生活的优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