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有下列情形,对子女成长不利,可搜集有关证据证明:
1.对方有婚外情的;
2.另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
3.有恶性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影响儿童成长的;
4.另一方长时间不回家,不履行抚养义务;
5.能证明另一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其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