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根据儿童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儿童抚养费的金额。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支付。

3.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

4.父母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人承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要求,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不予批准。

5.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岁之前,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6.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没有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又有支付能力,则仍需支付必要的抚育费用:(1)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丧失工作能力,但是他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还在上学;(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7.《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原来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子女可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病致贫.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规定金额;另有正当理由,应增加。总之,关于是否离婚女方要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要根据子女和谁的生活情况进行分析,若子女随女方生活,妻子是直接抚养孩子的,当然抚养费不需要向谁支付,如果孩子和丈夫一起生活,通常女方应该支付抚养费,也可以和男方达成协议,由男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男方能力不强的法庭不予批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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