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因此,新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地区)前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增加一胎的,按二到四倍征收;
(二)超过两个孩子的,按前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零点五到一倍征收;
(四)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并且在满六个月之后还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可以按零点五倍征收;如果有第二胎,可以一倍生;
(五)未满法定婚龄的,按1-5倍征收;
(六)有配偶一方与另一方非婚生育的,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应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如果一个人每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应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到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42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书面征收。
第43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社会抚养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支付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44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怀孕、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直至开除公职为止,男、女、女、女、女、女、女、女、女各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其权限内规定其他限制。
总之,关于浙江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问题,按照浙江省政府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上年当地人均收入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多产一次的几率是2-4倍,多一次就是前一次翻倍,如果符合条件,但是没有得到权威机构批准的话,则是0.5-1倍。对未达到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等情形,制定了具体的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