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
(1)薪金,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项政策性福利收入,津贴;
(2)生产经营所得,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为继承而来的财产。关于遗产继承的收益,涉及到财产权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虽然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并没有实际占有,但是,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与第18条相对应的是夫妻的财产范围。也就是下列情况之一,夫妻一方应享有的财产:
(1)夫妻一方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和同中确定仅属于夫或配偶的财产;
(4)仅供当事人使用;
(5)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综上所述,自动离婚在我国并没有这一条款,而且离婚时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相关手续,所以,离婚时要准备好一切离婚材料,离婚可以协议或诉讼,要看双方选择何种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