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无青春损失赔偿的。在法律层面上,离婚青春损失费并未得到直接认可和支持。青年失败费是一种民间用语,是指离婚者由于内心受创,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付出比对方多,希望离婚时能得到经济补偿。一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并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认为自己是女性的“亏”,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对青春损失进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国家没有对青春损失费进行赔偿,也没有对其进行赔偿,因此,对青春损失费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再者,双方结婚是一种自愿行为,假使青春真得失去,双方都有损失,而不是只有女人才有损失,再加上青春根本不是一种权利,它会随着时光流逝,就算不结婚,青春也会消逝,不会停留在某个时候。该法并不包含对青春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