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与产权交换相同,但增加了一项:即在计算补偿时,将共享补助面积计算在一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上述标准,只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搬迁费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只要符合条件,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也享受各种困难补贴、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房屋专修、家电移动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日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然分散在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法规中,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农村经济的实际发展。国家有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中,具体何时实施尚不清楚。为便于拆迁工作,各县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比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逐一描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由于国家正在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新标准,仍按照有效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基地上的房屋仅作为附件进行补偿。相信新法律法规出台后,可以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进行补偿,我们再拭目以待。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一下应该补偿的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二、房屋补偿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贴和奖励;

5.房屋内各种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经营损失补偿等。

四、农用地征收补偿:

1.土地补偿:

计算方法:各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土地征收价格(区价格),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即土地补偿标准。未使用地按区块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片价的通知》。需要征收国家工程的,按照新出台的政策详细执行。未出台具体规定的,土地补偿费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支付。原则上,土地补偿费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2.安置补贴:本补偿项目一般与土地补偿合并计算。见国土资源(2004)238号文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30倍计算。若单独计算,安置费标准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4倍。该费用专用于补贴需要安置的人员。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地人员的,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安置。

3.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由社区市政府出具。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出具了《石家庄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2007年(2007年)27日。其他市县也有这一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本标准计算这两项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项费用归土地承包商或附着物所有者所有,集体组织不能分割。

政府从多方面规范了政府的征地工作,目的是确保我们的征地工作能够在合法有效的范围内进行,以免侵犯人民的利益。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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