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有两种方式,法院起诉离婚和去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结婚登记机关认定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对孩子和财产的问题已经有适当的处理,就发给离婚证书。第32条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时,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政局同意离婚手续简便。在约定离婚过程中的起草离婚协议,要非常谨慎,切勿操之过急,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㈡本人的结婚证书;

(三)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方面达成的协议。若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进行抚养费、财产分割可以达成一致,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实施后,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非常方便。离婚法庭程序:方便和麻烦并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配偶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约定的,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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