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的收入,继承或赠与未指定个人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妇二人商定将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偿还债务时,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债务人不知道有这一约定,仍然需要共同偿还。以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婚姻法》第17条规定:

I)工资、奖金;

㈡生产、经营所得;

㈢知识产权收益;

(四)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夫妻一方财产:

I)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

(四)仅供一方使用;

(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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