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配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双方所有,并且夫或妻子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一般说来,夫妻双方结婚后,双方所获得的财产或收入,一般都属夫妻共同拥有。这其中自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则不能作为夫妻共有处理。特别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也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